宠物店证照不全向哪个部门投诉?
首先,对于这个问题,要区分几个概念,即“宠物店”、“消费者(顾客)”和“相关部门”。 然后分别说明这些问题—— 一、关于“宠物店”的问题 现在对“宠物店”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,一种认为属于商业行为,因此归工商局管;另一种认为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服务属性,因此应该归卫生计生委管辖。 我们倾向于后者,主要理由如下:
1.根据《动物防疫法》第42条的规定,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有稳定的资金投入,具备必要的设施; (二)有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,并符合有关兽医从业纪律和卫生管理要求; (三)有必要的仪器设备; (四)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。 从法律上看,宠物店提供宠物用品和服务,虽然属于经营性质,但属于公益性的基础保障行业,与医疗行业有一定相似之处,应参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条例进行规范。
2.实践中,很多宠物店除销售宠粮、玩具、服装之外,还提供宠物美容和宠物医疗(注射疫苗、治疗细小犬瘟等)服务。前者属于一般零售经营活动,后者则属于特殊医疗服务,两者结合使得该行业在主体资格取得上具有一定特殊性。 二、关于“消费者(顾客)”的问题 “消费者(顾客)”显然是指购买(接受) 了宠物店服务或商品的人。但是,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弄清楚,究竟是谁购买了宠物店的商品(货),谁接受了宠物店的服务(款)呢? 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条第1款的规定,消费者是指依法享有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。据此,能够成为消费者的只有自然人,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不是消费者。同时,该法第36条规定,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付款证明的,应当予以支持。当消费者购买了宠物店的商品时,可以要求对方出具购物凭证(如购物小票);而接受服务时,由于服务是不能书面出具的,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证明消费事实的存在,在这种情况下,原则上不能主张赔偿,但对于因宠物店违约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(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),消费者仍然有权要求赔偿。 三、关于“相关部门”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,人们常说的“相关部门”并不是一个具体指向明确的行政主体,因此实际上“相关部门”等于一切有可能管的部门。基于此,上文已经谈到,对于宠物店这种特殊的行业,其主管部门事实上是卫生计生委。如果发生纠纷,消费者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,通过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解决争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