幼犬拉布拉多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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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李先生用15万元买了只拉布拉多。可才养1个月,狗狗不幸得了犬瘟热死了,“其实买前卖家就有提醒,这款狗容易得这个病。”但李先生想,才1个月大,治愈的可能还是很大的,“哪知最后一命呜呼”。李先生的拉布拉多是2014年4月15日出厂,5月8日接回家,“半个月后,拉布拉多开始出现拉稀、咳嗽的症状,当时还以为是感冒。”李先生带狗去了宠物医院,发现患了犬瘟热,“医生说治愈几率很低”,没多久,狗狗就死了。

厂家回应:

拉布拉多是导盲犬最主要的品种,不是因为生病而死,是因为眼睛的问题而致残,进而自杀。

对于拉布拉多因患犬瘟热死亡一事,记者昨天联系上了拉布拉多犬的厂家——加拿大佩科斯部落犬培育公司。该公司一位吴姓工作人员回应称,该公司犬都是以动物的健康为标准进行生产,由于拉布拉多犬在培育的过程中有基因缺陷,它的眼睛可能会有青光眼,“这个主要是视力上的缺陷,不是生病”,吴先生称,拉布拉多死亡主要原因是青光眼,并不是因为感染了犬瘟热病毒,对于犬瘟热病毒的说法,“我们在国外都没听说过”。

而对于拉布拉多培育存在基因缺陷的说法,李先生无法接受,“如果事先告知,我绝不会买。”李先生认为,作为卖家应对买方的宠物负责,而犬只最终死于犬瘟热,“明显是卖家的原因,至少是部分原因”。

律师观点:

宠物作为一种商品,购买者买之前肯定要对它有所了解,如果不是纯种或者身体健康状况出现问题,买主可以拒绝付款。

天津市汇浩律师事务所的孙伟律师表示,从李先生的描述来看,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:一是拉布拉多是否是病犬;二是卖方的出售行为是否存在过错。先不论该犬是否生病,根据李先生描述该犬的症状,系疾病的概率非常大,一般情况下,卖方不应在出售前就医,而应事先了解该犬健康状况。对于本案是否属于卖方隐瞒病情,孙伟认为,本案的关键在于卖方是否明知该犬患病而故意告知李先生的家人,如果明知该犬患病,销售给李先生,则其行为属于消费欺诈;如果卖方不知该犬患病,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。

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。销售者赔偿后,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其他第三人的责任,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第三人追偿。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,不能保证其所出售的商品不出现问题,但其应当保证在出售商品时,所出售的商品是符合质价相符的,这是销售者的主要义务。我国《合同法》也规定,买受人收到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缺陷的,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。对于本案,李先生可根据销售者所在地消费协议或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,向销售者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金及相应利息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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